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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依法治林,加强林政管理,严禁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严防山林火灾,加强林木病虫害的防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保护现有的森林资源,绿化荒山,有计划地封山育林,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开荒地、轮歇地,要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牧。对植被遭到破坏的山箐沟壑要全面规划,分批治理,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国家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在规划和指定的地点植树造林,谁种谁管,收益归其所有。责任山属集体所有,由承包者长期经营。农民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用材林年采伐量低于年生长量的原则,合理制定年度木材采伐计划,采伐林木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坚持凭证采伐、流通、严禁盗伐倒卖。
  自治县的林业生产实行国家、集体、个体多种经营形式,自治机关保护林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林木种植、抚育、采伐、加工、运输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以私有私养为主发展畜牧业的方针。同时积极发展水产业和其他养殖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扶持畜禽场(站)的建设,建立健全技术指导、良种繁育、疫病防治、饲料加工、产品运销等服务体系。加强草山牧场建设,实行科学饲养畜禽,提高畜禽产品的商品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水产资源,充分利用河流、水库、坝塘、稻田等水面资源,大力发展以渔业为主的水产养殖业。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矿产资源的方针,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自治县内依法取得采矿权的国营矿山企业和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在开采矿产资源时,应节约用地。对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开采单位和个人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对因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自治县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内的资源,非经自治县批准,不得开采利用。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地管理和保护自治县内的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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