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居住分散、经济落后的边远民族山区,根据财力,逐步设立以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或民族班。在县属中学设立民族班,创造条件建立民族中学。
少数民族地区的小学,根据需要,可用少数民族语言辅助教学,并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多种形式办学,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教育经费必须随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尊师重教,加强师资培训,建立一支合格的稳定的教师队伍。对教育成绩显著的教师给予表彰。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搞好科学技术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城乡科技网。加强对工农业生产先进技术的试验、示范、培训和推广工作,对成绩显著的科技人员给予表彰。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体育、图书、档案等文化事业。加强文化设施和文化队伍的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重视搜集、整理、研究民族文化遗产,繁荣文艺创作。保护历史文物、革命文物和名胜古迹。重视编写地方史志。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坚持中西医结合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的研究和防治。重视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不断改善城乡卫生状况。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的发掘、整理和应用。保护和发展药材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培养当地少数民族的医务人员,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疗卫生队伍。鼓励医务人员到山区工作。按照国家规定,鼓励集体办医。允许考核合格的个人行医。取缔巫医和不法游医。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的出生率。提倡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十八条 每年11月28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