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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28日)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0年3月7日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2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三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四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五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六章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宁蒗彝族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宁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云南省辖区内彝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境内还居住着摩梭人、汉族、普米族、傈僳族、纳西族、壮族、藏族、白族、苗族、回族、傣族。
  自治县辖十五个乡,一个镇。总面积为6025平方公里。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大兴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在自治县各项建设事业中,要把国家的利益和自治县的人民利益结合起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国家、集体的资源和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强基础建设,发展商品经济,加速自治县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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