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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失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和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审议的质询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出该项议案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说明。
  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一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应当立即通知受质询机关,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书面答复质询的文本,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在质询过程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可以提出询问,受质询人员应当作出说明。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质询结束后,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第七节 审议撤销职务案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州、省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九条第(十二)项所列人员当中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职务的人员的撤职案。
  撤职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写明撤职的理由。撤职案应当附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决定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审议的撤职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出撤职案的机关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说明。
  撤职案一经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撤职案文本和有关材料印发会议,并通知被提出撤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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