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机关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
  第四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给自治州的各项民族建设投资和支援资金,除专项用款外,由自治州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逐步增加用于教育事业的经费,其增长比例应高于全州财政总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的平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自治机关在制定财政预算时应增加扶持和开发贫困地区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自治州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的财政管理,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投资效益。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应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须报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自治州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规定,有计划地进行教育体制改革。制订适合自治州情况的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首先普及初等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自治机关重视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要大力开展扫盲活动,举办各种实用技术培训班,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自治机关重视学前教育。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认真办好寄宿制,半寄宿制的民族中学和民族小学。
  自治机关在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推行双语或双文教学,并积极推广普通话。
  自治州的民族中学、民族师范和其他中等专业学校在招生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