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机关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优先安排所需的资金、原料,对纳税有困难的,依照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的照顾。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根据市场需要,发展乡镇集体企业和户办联户办企业。在资金、信贷、税收和物资上给予照顾;在技术指导,经营管理和产品运销上给予帮助。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方针,发展交通事业。加强县、乡、村公路,人马驿道的建设和改造。充分发挥民间运输的作用。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邮电通讯事业。加强城乡和边远地区邮电通信网的建设。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旅游业。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自治州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性的基本建设项目。
自治机关重视城镇乡村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有计划地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环境优美、清洁卫生的城镇和乡村。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深化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的体制改革,发挥主渠道作用,鼓励发展私营商业。实行开放式的、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经营方式的、多渠道少环节的流通体制,促进商品流通,繁荣城乡经济。
自治机关对边远贫困山区的商业网点在信贷、资金等方面采取特殊政策给予支持。
自治机关要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供应工作。
自治州的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外贸商品生产。依照国家规定开展对外贸易活动。外汇留成享受国家的优待。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加强对贫困地区的领导。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分批治理。要制定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在资金、技术、物资、信息、人才、管理等方面,综合输入,配套服务,帮助贫困地区利用当地资源,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商品生产,尽快脱贫致富。
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教师、医务人员、科技人员到边远贫困地区工作。
第五章 自治州的财政管理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有管理自治州财政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