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提高生产力水平,在国家帮助下,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逐步把自治州建设成为民主、团结、富裕、文明的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对各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以及民族和宗教政策教育。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爱祖国、爱民族、勤劳勇敢、团结友爱、勇于创新的优良传统。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自觉地改革妨害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改变妨碍生产力发展的旧观念。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各民族人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依法惩处经济罪犯和其他刑事罪犯。
自治机关要加强人民武装力量的建设。
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和科技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在外藏胞、华侨、归侨、侨眷和港、澳、台同胞及其家属在自治州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