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十二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组织、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彝族、傣族成员所占的比例,应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并应当有彝族、傣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组成。自治县县长由彝族或者傣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彝族、傣族成员的比例应逐步做到与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的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它工作人员中少数民族干部应当逐步做到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按照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精简机构,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要面向基层,做好各方面的服务工作。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挥霍浪费和以权谋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乡、镇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通用的汉语、汉文和彝语、傣语。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彝族、傣族的人员。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分别使用自治县通用的汉语或彝语、傣语检察和审理案件。对于不通晓汉语、彝语、傣语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