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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办好科学技术培训中心,重点对农村基层干部、回乡知识青年、复员退伍军人和专业户进行适用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农村科技网,加强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对成绩显著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广播、电影、电视等文化事业。加强文化工作队伍和文化设施的建设,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重视收集、整理、研究民族文化遗产,重视档案工作,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对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和边境检疫工作。
  要努力普及卫生常识,开展群众性的卫生运动,改善城乡卫生条件,重视妇幼和老年的保健工作。
  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重视民族民间医药的研究和应用。提倡集体办医,允许经过考核合格的个人行医。依法禁止和取缔伪劣药品,依法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禁止利用封建迷信欺骗群众,诈骗钱财,危害人民。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稳妥地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的出生率。禁止近亲结婚,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加强体育工作,积极开展民族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三十七条 每年3月5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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