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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1日)废止(原因:决定内容已被1990年8月25日公布实施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条例》代替)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设立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1989年1月2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完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能,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一、设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昭通、曲靖、玉溪、思茅、保山、临沧、丽江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
  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是省人大常委会派出的工作机构,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在地区的派出机关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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