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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费。
  根据《渔业法》的规定,向受益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为加强养殖业的管理,合理使用洱海水面,维护网箱、围网养鱼的秩序,向养殖户征收养殖使用费。
  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港航监督部门向海上运输部门和营运者征收管理费及航道养护费;向在码头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码头堆放费。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向污染洱海的企业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六条 洱海的各项收入,主要用于保护洱海环境,进行环海工程治理和生物治理;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培训;水源涵养林的营造和保护;发展水产事业,保护渔业资源的增殖,投放鱼种;养护航道、码头和导航设施;有关洱海旅游景点设施投资以及洱海管理经费。
  企业排污费应当专款专用,加快治理污染。
  第二十七条 加强资金管理,坚持取之于洱海,用之于洱海的原则。严格预算制度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结余资金可接转使用,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

第五章 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权

  第二十八条 洱海管理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洱海的职能机关。大理市和洱源县各级政府及州、市、县有关部门应支持、协助、配合洱海管理局行使管理洱海的职权。
  洱海水域中的治安管理,分别由大理市、洱源县水上公安派出所负责。
  洱海航运安全管理由州航运管理站负责。
  第二十九条 洱海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条例的规定。
  按照自治州总体规划,制定管理和建设洱海的近期及长远规划,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统一管理洱海水闸,严格按计划控制水位,负责制定水量的运行调度计划和水量分配计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落实洱海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水污染的防治措施,搞好环海绿化及入海河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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