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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保护洱海水域水质的良好状态,防止水体受到污染,禁止直接或间接地向洱海水域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严禁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有毒有害物的废液、废渣向水域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海滨地下。
  禁止向注入洱海的河流沟道和海域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畜禽尸体和其它废弃物。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不准排入海内。凡有跑、冒、滴、漏油污的船舶,不准在洱海水面航行作业。
  第十三条 保护洱海周围的农业生态环境,防止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洱海周围使用农药,应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提高农药、化肥施用技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减轻农药对农田作物和水体的污染。减少农业氮、磷流失入海对洱海营养化的影响。
  第十四条 加强对洱海周围具有重大科学文化、风景旅游价值的地质构造、溶洞、化石等自然遗迹以及名木古树的保护。严禁在洱海岛屿和景点开山炸石、砍伐树木、违章建筑和污染环境。在沿海其他地段开山炸石,由所在县、市环境保护、风景园林部门会同乡、镇、村确定范围,避免破坏地貌及生态。
  第十五条 凡利用洱海及其流域从事生物引种驯化或物种繁殖,必须通过试验研究,经洱海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审定,确系对洱海生态系统和自然环境不产生破坏或失控的项目,方能进行。
  第十六条 加强洱海水域生物资源、珍稀动植物、候鸟和蛙类的保护,严禁捕杀、破坏和交易。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对洱海水的利用,应在保持良好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合理分配生产、生活、灌溉及发电用水量。用水单位必须节约用水,提高水循环使用率,做到一水多用。
  第十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以增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各有侧重的方针。坚持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的原则,加快水产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 切实保护渔业资源的自然增殖。在鱼类产卵繁殖季节,实行每年定期封海禁渔。在封海禁渔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进入封海区域捕捞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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