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88修正)

  (三)负责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工作,办理省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的有关事宜;催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检查办理情况;
  (四)负责与州、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机构的联系工作;
  (五)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受理人民群众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六)承办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承办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事项的准备工作;
  (八)负责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云南省代表团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文书处理、人事保卫、劳动工资、生活福利、老干部工作、接待工作和其他行政事务工作;  
  (十)承办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联系代表及州(市)县(市)


            人大、进行视察及信访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必须密切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接受代表监督。
  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召开省人大代表座谈会,直接听取代表意见。对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分别情况,及时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代表。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重要议案和作出重大决议决定前,根据需要将草案印发全体或部分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围绕议案进行专门调查时,吸收有关省人大代表参加。
  常务委员会设立省人大代表接待室,听取省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反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到各地视察和调查时,可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或就近走访当地的省人大代表,征询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同各州(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
  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州(市)、县(市)人大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
  常务委员会积极帮助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培训干部。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委员和代表对全省政治、经济、教育、文化、民族等方面的工作进行视察。
  视察的具体内容,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按委员和代表的意见安排。视察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具体安排意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