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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88修正)

  (十)审查省人民代表重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
  (十一)研究确定群众来信来访的重大问题的处理;
  (十二)批准司法机关对省人民代表中的现行犯的逮捕,报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追认;
  (十三)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的年度计划和立法规划;
  (十四)讨论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的重要工作及建设问题;
  (十五)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每半月举行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需要通知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也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办公厅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每半月举行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主持。
  主任办公会议主要是处理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和机关重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参加。必要时有关人员也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常委会日常重要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二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地方性法规案和其他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负责提出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计划,负责起草或参与有关部门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计划,由法制委员会综合研究后,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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