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从实际出发,深化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实行开放式、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合理设置商业网点,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和平衡供求的作用。
自治县的国营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并在原料、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扶持农民经商,发展集市贸易,发展个体运销户和合作商业。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它土特产品。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生产性和开发性的基本建设项目,逐步增强经济上的自我发展能力。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城镇和村寨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有计划地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环境优美、清洁卫生的城镇和村寨。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主地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国家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款,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也不得抵减正常的经费。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部分变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各项投资的效益。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责任。
第五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智力开发,以发展教育和科学技术为重点,自主地规划、管理和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加强智力开发。要按发展商品经济的实际需要,实行普通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促进教育为经济建设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