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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1988年7月15日)修订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7月1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
  第四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
  第五章 人事任免案的审议
  第六章 质询案的审议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至迟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十五天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议题中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将地方性法规草案于会议召开前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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