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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1日)废止(原因:其内容已在1990年8月25日公布实施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中作了规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的决定
 (1987年11月20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特对我省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中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新建的乡、民族乡、镇,由于行政区划发生了变动,应重新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新建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仍用本行政区域内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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