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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第六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稳妥地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的自然增长率,提倡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对当地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自治州的山区建设

  第六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切实帮助山区贯彻以林为主,农、林、牧全面发展,多种经营的生产方针。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合理调整产业结构,突出重点项目,长短结合,以短养长。积极发展乡镇企业,开展与发达地区的横向经济联系,大力发展山区商品经济。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山区实行统一规划,分批治理,分工负责,分类指导,加速山区的开发和建设。
  第六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山区要放宽政策、减轻负担和扶持帮助。对贫困山区免征公粮,不定购粮食;要安排专款支援山区的开发和建设;对特别贫困的山区在税收、信贷上给予照顾;对供销社经营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政策性亏损,要分别情况给予财政补贴;对边沿山区确有困难的农民实行减费或者免费医疗;在边沿和贫困山区免费放映电影。
  第六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有计划地派出科技人员和能工巧匠到山区工作,做到定点、定人、定项目、定经费,实行目标责任制,开展技术培训,推广当地适用的先进技术,做好科技扶贫工作。
  第六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安心山区工作。对长期在山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职工,在生活条件、工资福利、劳动保护、进修学习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八章 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民族政策,正确处理自治州内各民族之间的关系。要注意体现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权利,同时要维护其他民族的平等权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到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民族工作,提倡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亲密团结,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对自治州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照顾自治州内民族乡和散居民族的特点和需要,维护自治州内民族乡和散居民族的利益,培养任用他们的干部,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和繁荣。
  民族乡应当注意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并且可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制定特殊措施,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等事业。
  第七十一条 每年1月23日为自治州建州纪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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