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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18个县(市)为我省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18个县(市)为我省重大
 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1987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曾于1984年8月29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的授权,通过了《关于确定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确定了我省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为25个县(碧江县撤销后,实为24个县)。这对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全省司法机关三年来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期限规定的情况看,仍有部分发生在没有确定为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确因交通不便,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为了严格执法,结合我省实际,增加下列18个县(市)为我省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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