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以私有私养为主的畜牧业。切实保护天然草场,扶持发展人工种草,建立健全良种繁育、疫病防治、饲料加工、产品销售等服务体系,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地方工业。要立足于本地资源和市场需要,发展采矿、冶炼、化工、制糖、造纸、酿酒、建筑、建材和其他农产品的加工业,采取多种形式,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加强横向经济联系,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加强对工业企业的指导,依法保障企业的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不断进行技术更新改造,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能力。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指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要从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从信息、流通上提供服务,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凡污染环境和水域,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设施,无论国营、集体和个体企业,都要作出规划限期治理。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达不到要求的不准试车投产。
第二十条 自治县重视交通、邮电建设。对不通公路的边远山区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加速山区公路的建设,并积极组织管理养护。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本地方的基本建设项目。
自治县要加强城镇和集市建设,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逐步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环境优美的城镇,充分发挥城镇和集市在流通、信息、金融、文化、技术等方面的中心作用。
自治县农村房屋建设,实行就地改造为主的方针,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劣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自治县内一切基本建设项目都应落实防震措施。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商业体制改革,采取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经营形式的,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应当充分发挥主渠道的作用,积极参与市场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