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失效](发布日期:1994年6月2日,实施日期:1994年6月2日)终止执行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1987年2月16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六章 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区域内的一切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当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的综合手段,依法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水土流失,制止荒废、破坏耕地的行为。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委派土地管理员负责区(镇)的土地管理工作,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主管本区域内土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和发证等工作;
  (三)负责审查、上报、批准本区域内土地的征用、划拨工作;
  (四)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五)对本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工作;
  (六)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占地案件,调处、解决土地纠纷;
  (七)统一征收土地管理的各项费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参加城乡建设项目的选址,初步设计的会审,并参加竣工后的工程验收;
  (九)办理奖惩事宜。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