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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坚持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采伐林木必须按森林法的规定经过批准。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广用煤、电、沼气和省柴节煤灶,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新能源,逐步减少林木消耗量,提高森林覆盖率。
  加强以法治林,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荒,严防山林火灾。
  减少木材经营的中间环节,非经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另立名目,加收费用。
  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要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牧。对植被遭到破坏的山箐沟壑,以小流域为单元,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加强水土保持。
  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水源林、风景林、防护林、行道树的维护管理,保护珍贵稀有的动物和植物。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以私有私养为主的畜牧业。要采取切实措施,建设和保护草场资源,改进饲养条件,加强防疫工作,充实完善良种站和兽医站,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加速生猪、奶牛、菜牛、奶山羊和家禽商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建立健全良种繁育、饲料、防疫、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体系,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要充分利用大、中、小水面资源,大力发展以养殖为主,捕捞、加工并举的水产业。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自然资源。
  自治州及所属的市、县、自治县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对本地方无力开发的资源,应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进行开发利用。并且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多种经营形式,引进资金、技术和设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鼓励集体和个人经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发资源要同时保护资源,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维护生态平衡。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自治州的企业、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政企分开、简政放权的原则,尊重企业的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
  自治州人民政府积极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州兴办企业,开发资源;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监督自治州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照顾自治州的利益,照顾人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的工业建设,立足于本地资源和市场需要,积极发展食品、卷烟、纺织、建筑、建材、采矿、冶炼等工业和林、畜产品加工业,同时有计划地发展能源、机械、化工、医药等工业、发展出口创汇产品。
  积极帮助工业基础薄弱的县、自治县兴办工业企业,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贯彻执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发展以户办、联户办为主的多层次的乡镇企业。同时要积极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逐步发展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开发新产品,增强产品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要分别情况,从税收、信贷、物资和技术上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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