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努力办好师范院校和各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一支有足够数量的、合格的、稳定的教师队伍。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教师的培训提高,优先培训贫困山区的教师,经过考核,有计划地把贫困山区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的规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级各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机构,做好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工作。
自治州和市、县、自治县建立技术培训中心,重点对山区的回乡知识青年、退伍军人和基层干部进行各种职业技能培训。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并引进外地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参加自治州的各项建设工作,待遇从优。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振兴各项事业有显著成果和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繁荣社会主义的民族文化。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健康向上的文化艺术,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鼓励集体或者个人兴办文化事业,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加强对民族历史文物的发掘、搜集和研究工作。
第五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的新闻、广播、电影、电视、翻译和出版事业,逐步建设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宣传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边远地区和民族山区的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给予积极的扶持。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坚持中西医结合,加强对民族医药的研究和应用,加强对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和工矿职业病的研究和防治工作。积极发展妇幼、老年保健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健全和充实城乡医疗卫生网,鼓励集体办医,允许个人行医。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重视改善边远地区和贫困山区的医药条件。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深入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群众卫生运动,改善城乡卫生状况。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取缔假药、劣药。
第六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认真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提高人口素质。按照国家规定,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