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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根据资源条件,积极发展烤烟、卷烟、蚕桑丝绸、制糖等加工业及其相关的工业;有计划地发展能源、冶金、采矿、机械加工、建筑材料工业和建筑业;同时发展木材加工、运输业,逐步建立木材集散基地;重视发展各种服务业。
  第三十条 农村要完善和发展家庭与专业承包相结合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重点户、专业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经济联合体,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和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积极发展和完善各种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
  自留地、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山、责任山属集体所有,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承包地、自留地非经批准不得作宅基地、坟地或其他非农业用地。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州的企业和事业。
  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必须通过计划和以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加强对企业的宏观管理,保障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实行政企分开、简政放权。
  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应按国家的规定尊重和维护企业的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本着兼顾国家和地方利益的原则,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收购计划、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民族贸易政策,对商业、供销、医药企业实行照顾。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实行开放的、多种经济形式的、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增强活力,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和平衡供求的作用。
  国营、集体和个体经济,在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竞争,发展联合。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或与有关口岸联营。
  自治州出口产品的外汇留成和国家下拨的各种地方外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安排使用。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对乡镇企业要积极支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税收、信贷、物资和技术上的照顾。帮助它们及时了解经济信息,改善经营管理,改进技术,提高竞争能力。
  国营企业要积极帮助发展乡镇企业,并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的联营或合作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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