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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1日)废止(原因:所依据的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已废止)

云南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卫生法(试行)》的实施办法
 (1984年11月9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原则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三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四章 食品企业建筑的卫生管理
  第五章 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各族人民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和本《实施办法》。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卫生工作,保证《食品卫生法》和本《实施办法》的施行。

第二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领导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 省设立食品卫生咨询委员会,在省卫生厅领导下,负责对全省食品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标准、行政措施的审议和对严重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等事件组织调查研究,指导解决食品卫生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并提出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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