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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确定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1日)废止(原因:其内容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不一致)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确定重大复杂的
 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1984年8月29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这个补充规定,总的原则是促使公、检、法机关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对少数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照法定程序,经过省人民检察院或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并规定这类地区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确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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