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耿马、西盟两个自治县执行《婚姻法》结婚年龄所作变通规定的决议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耿马、西盟两个
 自治县执行《婚姻法》结婚年龄所作变通规定的决议
 (1982年4月17日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会议批准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执行《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即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结婚双方都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仍按《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执行;其中一方是农村社员的,可按变通规定的结婚年龄执行。
  二、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补充规定“禁止用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结婚男女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书才视为确立夫妻关系”。改为“结婚男女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书才视为确立夫妻关系,不得用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
  三、第一、第二两项,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两自治县提出的其它各条,仍按《婚姻法》规定执行,认真进行宣传教育。
  以上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分别批复两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

附1: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摘要)
       (1981年9月1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结合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各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各民族男女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结婚双方都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法定婚龄执行。其中一方是农村社员的,男女双方的婚龄可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