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报告,请批示。
附2: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向省
人大常委会的报告(摘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经征求我县各族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讨论。会议认为:过去由于历史原因,我县一直未执行
婚姻法,但现在已解放三十一年,我县各民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关怀下,在政治上、经济文化上取得了翻天复地的变化,全县各少数民族的思想觉悟大有提高,现在基本上具备了施行《
婚姻法》的条件。现决定按1979年颁布的《婚姻法》实行。但对下述规定要求给予变通。
一、《
婚姻法》第
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由于我县各少数民族的早婚较多,一般在十五、六岁就结婚;有的十一、二岁就结婚。这种早婚的状态应该改变,但要有个过程,要求在几年内暂变通为: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者应予鼓励。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批示。
附3: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向省
人大常委会的报告(摘要)
为使
婚姻法在我县更好地贯彻执行,根据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
婚姻法》第五章第
三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的精神,我们组织力量配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我县对佤族婚姻状况作了调查,在此基础上,县四届人大常委四次会议于4月8日作了专题讨论(县政府、县妇联、县法院、县民政局的负责同志也列席了会议),在
婚姻法基本原则精神指导下,结合我县边疆民族自治地区的实际,作出了如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