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占播种面积30%以上;
2、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2%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100人以上;
4、灾区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以上;
2、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0.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5%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30人以上;
4、灾区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1、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上;
2、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0.3%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10人以上;
4、灾区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四)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轻灾。
第三章 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领导、扶助和管理抗灾救灾工作。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抗灾救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工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二)动员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完成各项抗灾救灾任务;
(三)必要时决定在灾区采取有关紧急措施;
(四)统一向国务院报告灾情;
(五)每年从省级财政、计划中划拨专项经费、物资用于抗灾救灾,并列入预算基数;
(六)在地、州、市发生特大灾、大灾、中灾或者县发生特大灾时,给予适当的经费、物资上的救济和扶持。
第十二条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统一领导本地区的抗灾救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调查核实灾情,组织灾民转移、安置,实施紧急情况下的救灾预案;
(二)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并传达贯彻省人民政府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