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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三)实际复核分幅图、分丘图、分户图与实物是否吻合。
  (四)界定房屋四至,填写产权审查登记审批表。
  二审,即对初审后资料的综合审查。内容有:
  (一)按登记类别逐一接收初审资料,并作全面复核。
  (二)审查产权的认定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
  (三)实物界定与图纸是否相符,所涉及的房屋四邻经界表述是否一致。
  (四)产权审查登记审批表的填写是否规范,有无漏项。
  (五)签署审查意见。
  三审,即市、县人民政府对房屋产权的最终审定。主要审核产权来源是否清楚,有无产权纠纷、争议及对纠纷、争议的调解处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产权审查无误后,由登记机关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的房屋,除发给房屋所有权证由共有人推举的执证人收执外,并对其房屋的共有人各发给共有权保持证各一份。
  涉及他项权利的房屋,同时发给权利人他项权证。
  新证发出,产权人或权利人保存的原有契证、纸契同时作废。
  登记发证工作自收件之日起均在4个月内完成。需产权人补交证件或作其他权利关系说明的时间除外。
  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或伪造,不得擅自吊销、停权或有其它形式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对房屋的总登记和总验证。各地除做好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登记验证工作外,还可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定期或分年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验证。市、县组织验证的起止时间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颁布,政府授权的可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布。
  特殊情况下的验证亦可分街道、工矿区片分别进行。
  总登记中未申请登记的房屋,按逾期登记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登记、验证时,均按照本细则规定准予产权人申请登记和验证。对于房屋的登记、验证,产权人应按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房产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收费标准交纳登记费。
  第二十四条 无人申请登记的房屋,或虽有人申请登记,但不能证实其所有权的,可视同无主房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代管手续,经登记机关公告审查后予以代管。如产权人要求确权的,登记机关应准予登记,经审查确认权属关系后可发还产权解除代管。解除代管房屋,产权人除按规定交纳登记费外,须同时交纳该房屋标的物10%的房屋代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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