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税务、银行、工会、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督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工商部门要利用行政手段,督促其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
各地要认真审核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任何缴费单位不得虚报、瞒报工资总额和少缴社会保险费。对虚报、瞒报工资总额的单位,要按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四、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征收。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共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1998〕8号)规定,尽快理顺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社会保险三项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分帐管理。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结算窗口。缴费单位以货币形式缴纳和结算社会保险费。禁止任何形式的协议性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减免社会保险费。
五、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
《条例》施行前成立,至今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今年的缴费时间从1999年1月开始,以前按有关规定计算缴费年限的,仍按有关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条例》实施后成立的单位,其缴费时间从成立当月开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从《
失业保险条例》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加强执法监督,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缴纳或不按期缴纳的,除责令补交欠缴数额外,还要依法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按
《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对欠费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清理追缴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33号)规定,不得评选先进、晋级增薪、出国考察;对个别欠费大户,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