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范围过大需要进行调整的,地级地矿部门要对县级地矿部门的调整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地级地矿部门要对县级地矿部门上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表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后上报省地矿厅。要对各县(市、区)采矿权人缴纳补偿费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将汇总情况报省地矿厅。
(3)省地矿厅对各探矿权人上报的换发勘查许可证的资料和各地级地矿部门上报的采矿许可证换证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换证要求并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勘查登记费和采矿登记费的,予以换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将换证通知发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换证要求的,提出书面意见通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省地矿厅要对各地在换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在本阶段适当时候采取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推广好的换证经验、作法和典型,确保换证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3.检查验收。
(1)对各地在换证工作中遗留的难点问题进行妥善处理。个别进度缓慢的地(州、市)、县(市、区)继续进行收尾工作。
(2)各级地矿部门对本部门的换证工作进行自查,省、地两级地矿部门分别组织工作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换证工作进行抽查。
(3)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地矿厅制定的关于换证工作总结验收的标准对各级地矿部门的换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在地级地矿部门对县级地矿部门的换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省地矿厅逐个对各地、州、市的换证工作进行验收。
五、换证资料要求
(一)探矿权人申请换证要求。
探矿权人申请换证除应按国务院第240号令第六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提交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交资料:
1.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地矿部门签署的申请区块内矿权设置情况的说明材料。跨县的勘查项目由所跨各县或所属的地、州、市地矿局签署矿权设置说明。
2.原探矿权有争议,经协调已有裁决意见的,应提交裁决意见书。
3.勘查区块范围之间、勘查区块范围与采矿矿区范围之间重叠且双方有协商意见的,应提交双方协议书及双方按经纬度标定的范围图。
(二)采矿权人申请换证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依法划定的以地形图、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图。要求标明开采的最低标高和最高标高,矿区范围的比例尺要适中,但不得小于1∶10000。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说明材料。要求重点说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理由、原矿区范围进行的地质勘查情况、矿山开发方案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矿区范围内累计探明储量、保有储量情况、历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