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换证工作。
(1)县级地矿部门对本方案规定由县级地矿部门换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的换证资料进行审查,对原采矿许可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换证要求且已依法缴纳了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的采矿权人予以换发采矿许可证。县级地矿部门换发采矿许可证后,须在一个月内将换证资料报省、地级地矿部门备案,并同时报送已签署审查意见的1994至1998年度采矿权人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表(一式两份)。
县级地矿部门对本方案规定由地级、省级地矿部门或国土资源部换发采矿许可证的换证资料,在完成以下工作后按所属地(州、市)地矿部门规定的时间统一或分批上报:
——对采矿权人的矿区范围是否与其他矿区范围或勘查范围发生重叠,签署矿权设置说明。发生重叠的,要求矿业权人提供就范围重叠问题达成的协议。如范围发生重叠、但矿业权人之间有协议的,可按协议处理;难以达成协议的,组织有关矿业权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提出处理意见报地(州、市)地矿部门进行调处。
——对矿区范围过大,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与矿区占用储量极不适应的采矿权人,根据《
矿产资源法》及有关配套法规和国土资发〔1998〕79号文的规定及本方案确定的原则提出调整矿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县级地矿部门要对各采矿权人按期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凭据必须是财政部统一监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其他任何单据和证明均不能作为已缴纳补偿费的凭据。
(2)地级地矿部门对所辖各县级地矿部门的换证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要求各县级地矿部门严格按部、省规定的换证时间推进换证工作。
地级地矿部门对本方案规定由地级地矿部门换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的换证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换证要求且已依法缴纳了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的采矿权人予以换发采矿许可证。地级地矿部门换发采矿许可证后,须在一个月内将采矿登记资料报省地矿厅备案,并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地矿部门,同时将已签署审查意见的1994年至1998年度采矿权人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表报送省地矿厅。
各地、州、市地矿部门对所辖各县(市、区)地矿部门上报且由省地矿厅和国土资源部换发采矿许可证的换证资料进行初审,对证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换证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要提出不予换证的意见或书面修改、补充意见并通知采矿权人。对符合换证要求的要统一或分批报省地矿厅。
对矿区范围之间或矿区范围与勘查范围之间发生重叠的矿业权人,经县级地矿部门组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的,根据县级地矿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