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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

  4.开采由部、省、县级地矿部门组织换发采矿许可证之外的其他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其采矿许可证由其所属的地、州、市地矿部门换发采矿许可证。
  四、换证阶段及时限
  从1998年11月开始,省地矿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和指示,已在我省9个地、州、市的11个县(市、区)开展了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换发证试点工作。全省各地换证工作要从本方案印发时起全面开展,并按方案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1.换证准备。
  (1)县级地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现状进行复查,其中包括各类矿山总数、持证矿山总数、有正规的矿区范围图和拐点坐标的矿山数、矿区范围重叠交叉情况及资源补偿费的缴纳情况等,县级地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情况必须登记造册,做到心中有数,地、州、市地矿局须加强对各县(市、区)调查摸底工作的指导、检查,并须及时将有关资料汇总上报省地矿厅。
  (2)县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向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广泛宣传换证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换证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地矿厅关于换证工作的部署,要求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准备好有关换证资料。
  (3)在换证准备阶段,省地矿厅要将换证的要求书面通知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探矿权人,县级地矿部门要将换证的要求书面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采矿权人,采矿权人的矿区范围跨县的由采矿权人所在地的县地矿局发出书面换证通知。通知书中要告知应提交的换证资料和提出勘查登记、采矿登记换证申请的时间,对换证资料要提出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对一些难以独立按换证要求提供换证资料的采矿权人,各级地矿部门可以为其联系有资格的单位做相应的工作,有相应技术水平的地矿部门亦可按有偿互惠的原则为采矿权人提供服务。
  (4)各县(市、区)地矿部门敦促各采矿权人按国土资发〔1998〕79号文和省地矿厅关于换发采矿许可证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将换证资料准备完毕后,将换证资料报送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地矿部门。
  (5)探矿权人按本方案的要求准备有关换证资料,并到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地矿部门签署勘查区块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说明后将换证资料报送省地矿厅。
  (6)各县地矿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勘查区块范围、矿区范围统一上图。
  本阶段后期,各地、州、市地矿部门要召开各县(市、区)摸底调查工作总结会,对全地区的摸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统一本地区换证工作要求,部署下阶段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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