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移交市场工作的具体问题
(一)关于产权、债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办市场的产权、债权全部无偿移交给市场经营管理机构。
(二)关于债务
1.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用于移交范围内市场建设所产生的债务,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又转借给市场的,由市场与原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原贷款合同终止履行;
(2)属市场或市场经营管理机构直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原贷款合同仍然有效;
(3)用于市场建设的贷款担保单位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由贷款市场或市场经营管理机构提供经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单位重新担保,原担保合同终止履行;
(4)市场建设时修建的工商局办公楼、工商所办公室、办公场地、宿舍以及公用设施所产生的债务,原则上按建设面积和场地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债务,属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按以上原则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各自承担债务。
2.属非银行贷款债务,由债务人、债权人、市场经营管理机构共同签署债务转移书,并完善法律手续。
3.移交市场范围内的各类集资(企事业单位、个人集资),由移交人、市场经营管理机构、集资人共同确认集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善法律手续,随市场移交,移交后集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市场经营管理机构,按法律规定予以保障。
(三)关于组织领导和机构
1.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交自办市场工作的领导,可视情况成立移交自办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认定、督促、检查、协调好自办市场移交工作。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市场经营管理机构,充实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使之能够承担好市场经营管理任务,保证移交后的市场繁荣稳定。
(四)市场内不属移交范围的工商局办公楼、工商所办公室、办公场地、宿舍、公用设施(指原为工商局、所办公用房、场地,因市场需要借作联防、综合治理、银行、税务、食堂、招待所及其附属设施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善产权手续。
(五)移交步骤
1.认定移交市场;
2.对移交市场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3.界定移交市场内应上划的工商局办公楼、工商所办公室、办公场地、宿舍以及公用设施的界线;
4.确认移交市场的市场管理人员、经营服务人员和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