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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移交自办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工商
 行政管理系统移交自办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16日 黔府办发〔1999〕7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发〔1999〕3号)精神,根据我省实际,现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移交自办市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与自办市场实行机构、职责、财务、人员“四分离”的基础上,按照市场投资主体划归产权,全面完成市场产权、债权债务及市场管理人员、经营服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移交工作,实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自办市场彻底脱钩,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更好地保障我省市场体系发展、完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做好市场移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国家财政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所需经费要给予保证;二是坚持‘人随事走’的原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自办市场全部(市场产权、债权债务、市场管理人员、经营服务人员和相关人员)先行移交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市场服务中心”、“市场建设公司”等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场经营管理机构),市场经营管理机构由当地政府决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三是市场内修建的工商局办公楼、工商所办公室、办公场地、宿舍以及公用设施等,随体制调整而划转;四是在市场移交过程中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不得将市场移交或变相移交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承包等形式进行管理;五是确保市场的正常经营、交易秩序不受影响,应进一步促进市场的发展与繁荣;六是强调和保持市场管理人员、经营服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思想稳定。
  三、移交市场的范围
  (一)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办的市场。自办市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市场投资者的身份用财政拨款、银行贷款、自筹资金修建,并占有全部产权的市场;
  (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有固定建筑设施并办有《市场登记证》,且市场主办单位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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