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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加强保护和发展规划区内的各种风景名胜区和具有民族特色的村寨,禁止各种破坏行为。
  第三十六条 推行殡葬改革,搞好公墓建设,严禁在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用地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建设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环境保护、交通、消防、卫生等方面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条 拒绝、干扰、阻碍城镇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城镇规划、市政设施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制定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四条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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