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搞好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关键是两种补贴的设计和测算。存量补贴是指对职工过去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不足的补偿,是将存量住房资产按现值评估后,根据工龄职级给予一次性补偿的补贴方式。存量补贴只能用于住房类支出。增量补贴是指从国家和单位每年用于职工住房的各种隐性支出转化而来的资金补贴。增量补贴的发放要充分体现职务和贡献的差别,以利于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合理化调整。增量补贴的实质是一种对在职职工发放的工资性费用。为稳妥确保住房资金循环,近期采用提高公积金比例的办法,以后根据情况将补贴分步理入工资。停止实物分房后,财政、计划部门对各单位原有的住房投入要在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进行核定划转,进入住房补贴的资金专户。各企事业单位也必须将用于职工住房建设、购买、维修、管理的支出全部转为对职工的住房补贴。
(五)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补贴标准要从各地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存量补贴由各地根据自己住房资产的情况确定。增量补贴只限于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资金可以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实行。过去房改售房比重较大的地区,计算两种补贴时必须与以往的政策相衔接。按照《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的规定,无论是以成本价还是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必须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增值收益,而且规定了严格的上市交易的限制条件。下一步进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可以把这些因素统一纳入考虑。原购房职工在按确定的成本价交够价款并交纳土地租金类费用后,可以取消原来规定的“住够5年”或“原售房单位优先购买”等限制条件。补缴土地租金类费用,允许职工一次或分期支付,也允许使用公积金和增量补贴支付。土地租金类费用可纳入住房资金并转为存量补贴来源。
为了解决好同一城镇地区住房分配和工资收入结构不平衡的矛盾,各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将总的住房资金的一定比例划入一个共同基金帐户,用于补助特别困难职工。
(六)两种住房补贴资金都由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租金收入,都要纳入住房资金并按规定将其中绝大部分转为存量补贴来源。城市改造中公有住房拆迁资金也统一纳入存量补贴资金。存量补贴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本身或通过银行为职工个人开设帐户,按工龄补贴值将总额计入个人帐户内,购、建、租房时抵交房款或租金。增量补贴每年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提出计划,财政列入预算并拨入补贴资金专户。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按月将职工应得的金额转存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非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应比例将补贴资金直接转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为职工个人开设的住房补贴资金帐户。增量住房补贴帐户与原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合户、购、建、修、租房时按规定支用。
(七)住房分配的货币化必须与住房服务的社会化同步进行。这不仅是住房商品化的需要,也是企业改革、银行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需要,是彻底解决单位“办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单位今后都不再为职工建房、买房和分房。在建的集资建房项目要移交有关房改机构或房管部门,条件具备的也可转由经济适用房代替。已出售的公房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能出售的公房,其产权移交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由该机构负责选择物业公司管理。对单位的住房基金要逐步纳入统筹,实行社会化管理,让单位真正从“办社会”的事务中解脱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