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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1998年9月30日 黔府发〔1998〕4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货币分配
  (一)从实物分配转变为货币分配是下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我省1997年已宣布停止福利分房,住房分配货币化已有一定基础。在国务院确定的原则和方针指导下,各地要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更加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政策目标全省统一,具体实施由各地(州、市)、县(市、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住房分配货币化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把改革力度控制在各方面都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综合配套,平稳过渡,保持房改政策的连续性。要区别不同人群,照顾困难职工,确保城镇居民的住房水平通过房改能够普遍得以明显提高。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城镇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货币化分配办法由贵阳市和省直机关先行试点,其他地方抓紧研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力争明年上半年全省推开。在货币化方案出台之前,新建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少数不宜出售的住房也要按规定认购一定数量的住房债券。在货币化分配方案出台前竣工的集资建房,职工仍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超过这一时段的一律按县以上人民政府测算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
  (三)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办法是:资产职工分头算帐,过去将来两相衔接,存量按照工龄补偿,增量分步理入工资,租售价格统筹调整,多种支付并存过渡。具体而言,就是充分利用各种可利用的住房资源,区分新房旧房,估实级差地租,搞清楚每个职工及其家庭的住房分配情况和已参加房改情况;在此基础上按照成本或微利水平同步调整租售价格,考虑过去长期实物分配的历史及其遗留问题和将来货币化分配的目标及转轨进程,对职工实行存量和增量两种补贴;职工购、租房屋以工资收入、住房补贴、公积金和多种抵押信贷方式支付,逐步实现住房分配和消费支出的货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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