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按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局、省总工会《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厅发〔1998〕223号)规定执行。中央行业统筹下放地方的企业按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非统筹支付项目,由企业自行负责。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全省各级社保机构积累的基金均属于省级统筹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和执行全省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省级统筹实施后,要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尽快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中央行业统筹下放地方企业社保机构要按规定单独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为推动省级统筹工作的开展,各级社保机构要建立健全考核和奖励制度,考核指标包括收缴率、覆盖率和基金自求平衡情况等。对完成任务好的,予以奖励;完不成任务的,取消其年终先进集体考核资格。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征缴和全额拨付的方式。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范围,不断提高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
七、强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企业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有能力缴费的企业逾期不缴、无故拖欠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金。对工效挂钩企业逾期不缴的,除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年终结算工资时不核定计提效益工资。对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对有能力缴费而拒不缴费和弄虚作假的企业,要追究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八、对依法破产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规定,从其财产清产和土地转让所得中,依法清偿历年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为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按照人均10年养老金数额留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交由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