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通知
(1999年3月25日 黔府发〔1999〕1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4月1日起,全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省级统筹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1998〕34号)规定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省级统筹的范围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各类企业(含中央行业统筹下放地方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其他非工薪收入者。为了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征收办法,力争在今年内基本实现覆盖全社会。
三、省级统筹分两步走,第一步采取建立省、地两级调剂金制度,加大养老保险基金在省内的调剂。对企业缴费比例,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养老负担差距大的实际,在实行省级统筹的初期,宜由省对每个地区分别核定不同的指导比例,待条件成熟后,再规定统一的缴费比例,并通过提高收缴率,扩大覆盖面,提高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等措施,逐步降低企业缴费比例。指导各地区的具体征收比例由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审定下达。职工个人缴费,全省实行统一比例,统一调整的办法。第二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在理顺社保机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规范的省级统筹。
四、省地两级调剂金制度的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的建立仍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1998〕86号)规定的年收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5%提取;地级调剂金制度的建立按本地区年收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3%提取。省地调剂金实行上解和下拨两条线管理办法,无论社保经办机构当期基金收支是否存在缺口,都要按规定按时足额上缴调剂金。调剂金的使用,采取地对县、省对地的调剂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