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电厅《关于贵州省实施〈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水政监察的基本任务和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管理和保护水资源、水土资源、水域、河道、水工程、水文和防汛设施,维护正常水事秩序;
  (三)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调解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四)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
  (五)依法承办行政复议、应诉、理赔等具体工作;
  (六)对水政监察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七)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水利事业,具有一定的水利管理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培训,熟悉水法规,并经考核合格;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第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着制服、佩带水政监察的统一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第九条 水政监察人员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代表,在实施监察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
  (二)要求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作出笔录;
  (四)依法制止不法行为,并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紧急处置措施;
  (五)依法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水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行政裁定、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察管理制度,定期对水政监察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提高水政监察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等专用执法装备,提供必要的执法基础设施,实行水政监察人员出勤执法补助制度和人身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水政监察工作行政执法专项经费,不足部分可在水利事业费及其他有关经费中列支。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