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单位要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实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设计图纸审核签字制度,如出现设计质量事故,不但要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由其负责返修和赔偿,还要追究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责任,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资格证书。
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的质量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全部工程质量负总责。出现由施工引起的质量事故或发现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的责任,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并负责返修和赔偿。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要对监理的质量负责。如出现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要追究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并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资格证书。
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要对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产品质量负责。提供不合格产品,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建立工程质量永久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人代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要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所经手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建设项目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地方、部门和项目法人都不得随意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对违反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严格把好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关。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各级项目审批机关对达不到规定深度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项目审批机关违反规定审批的,由上级机关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严格执行重大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有资质的机构和专家的评估论证,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
三、深化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建设项目质量监督体系,严格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国有资产营运管理体制改革,从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开始进行试点,把行业直属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从行政管理体系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逐步建立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分离的工程建设新体制;所有的市场主体单位都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