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通知
(1999年2月14日 黔府发〔1999〕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设项目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国家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且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也还存在一些隐患和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主要是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劣质工程时有发现;有的已投入使用的工程质量隐患多,返工修复浪费大;住宅质量问题仍是群众投诉的热点。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些建设单位违反建设程序搞“三边工程”;二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腐败现象严重,特别是工程发包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当严重;三是无证无照设计施工比较普遍,挂靠、转包问题严重;四是盲目抢工期,赶进度;五是忽视对上岗人员的安全教育,缺乏严格的安全检查,助长了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六是建设管理体制不顺,一些行为的建设工程项目主要由行业部门直属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甚至包括监理,从设计审查到竣工验收都在同一行业系统内部完成,质量监督缺乏有效的制约。有的部门至今还没有建立正常的监督机制,失去了政府对质量的监督,致使工程质量监督处于失控、无序状态。
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工程质量问题,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和一丝不苟的认真态度,扎扎实实把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确保国家实施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战略决策的顺利实施。要防患于未然,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的要求和部署,结合实际,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标本兼治,确实解决好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杜绝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为此,各地、各部门必须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制,做到工程质量人人有责
建立行政领导工程质量责任制。省属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按行业分别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各地、州、市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由各州、市政府分管州(市)长,各地区行署分管专员负责。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的领导责任。同时,要把建设工程质量状况与项目安排、资金补助等挂起钩来,对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地区和部门,不仅要停止安排当年的省补助资金,而且在其未整改见效之前停止安排省重点建设项目、省补助资金,停止向国家上报该地区和部门的建设项目。
项目法人要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负责项目建设管理。所有项目都要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对于销售的商品房,建设单位应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