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厅、省物价局
关于铁路土地使用权出租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1999年1月27日 黔府办发〔1999〕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厅、省物价局《关于铁路土地使用权出租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铁路土地使用权出租若干问题的意见
(贵州省国土厅 贵州省物价局 1999年1月11日)
铁路土地是国家依法征用划拨给铁路部门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充分利用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促进地产市场的健康发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铁路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铁路用地出租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铁路用地范围内暂时不用的土地,铁路用地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土地使用权短期出租、开发利用。但铁路用地的开发和临时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集镇、村庄建设规划。
二、铁路土地使用权出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贵阳铁路分局为出租方,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件或合法的用地资料;
(二)贵阳铁路分局为出租方,依法与承租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贵阳铁路分局凭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件和租赁合同,于每季度末向省国土厅办理租赁的备案手续。
三、承租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租赁合同使用土地,不得建设地上、地下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自行转租。否则,一经查出,将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铁路用地出租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依法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有关手续;不再租赁的,应在期满之日前15日内办理出租注销手续。
四、铁路土地使用权出租须依法纳税,出租收费标准根据出租地块的等级、位置和用途,由省国土厅制定经省物价局核准试行(见附表)。
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省国土厅、省物价局在适当时期可以提高铁路土地使用权出租收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