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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厅省物价局关于铁路土地使用权出租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厅、省物价局
 关于铁路土地使用权出租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1999年1月27日 黔府办发〔1999〕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厅、省物价局《关于铁路土地使用权出租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铁路土地使用权出租若干问题的意见
     (贵州省国土厅 贵州省物价局 1999年1月11日)

  铁路土地是国家依法征用划拨给铁路部门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充分利用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促进地产市场的健康发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铁路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铁路用地出租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铁路用地范围内暂时不用的土地,铁路用地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土地使用权短期出租、开发利用。但铁路用地的开发和临时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集镇、村庄建设规划。
  二、铁路土地使用权出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贵阳铁路分局为出租方,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件或合法的用地资料;
  (二)贵阳铁路分局为出租方,依法与承租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贵阳铁路分局凭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件和租赁合同,于每季度末向省国土厅办理租赁的备案手续。
  三、承租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租赁合同使用土地,不得建设地上、地下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自行转租。否则,一经查出,将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铁路用地出租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依法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有关手续;不再租赁的,应在期满之日前15日内办理出租注销手续。
  四、铁路土地使用权出租须依法纳税,出租收费标准根据出租地块的等级、位置和用途,由省国土厅制定经省物价局核准试行(见附表)。
  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省国土厅、省物价局在适当时期可以提高铁路土地使用权出租收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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