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采购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30日)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采购管理的通知
 (1998年11月20日 黔府办发〔1998〕11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采购管理,规范市场行为,防止设备物资采购活动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同时扩大内需,支持省内生产企业发展,促进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集中管理,招标采购”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在省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资进行基本建设以及技术改造的项目、采购设备和材料,均应接受省固定资产投资采购领导小组的管理和监督。必须接受采购管理的投资包括: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各类基金和专项资金;企事业单位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和自筹资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除有特殊要求外)。
  二、凡建设工程项目设备或建设用材料(水泥、钢材、电线、电缆、供排水管道、装饰材料等)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除因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军品项目或自产设备外,均实行招标采购,由省机电设备招标管理局(简称招标局)组织招标。
  三、招标的原则:对需进行全国范围内招投标的,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本省企业;凡本省企业能够生产或供应且产品质量符合建设工程要求的,原则上在本省企业中进行招标。招标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外招标机构代理本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必须接受省固定资产投资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并与省招标局相互配合,共同组织招标。中标单位凭具招标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与建设项目签订经济合同。省内能生产并且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被省外单位中标,省外中标单位需按中标价交纳2%的下岗职工再就业基金。
  四、列入国家、省重点的建设项目采用承包单位包工包料建设方式的,其设备、物资采购也按本办法第二、三条进行管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