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失效]

  (五)以伪造、涂改交通规费收费凭证或其它手段偷逃交通规费的;
  (六)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名称不办理有关手续或不按期进行年度审验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行为之一,不能当场处理的,可暂扣营运证件。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收取运费或其他费用擅自提价的;
  (二)不使用道路运输专用票据的;
  (三)营业性客、货车辆未携带《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交通规费缴讫证或不使用《行车路单》的;
  (四)营运客车不按规定站点发车的;
  (五)营业性运输车辆不按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的。
  第三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以欺骗、强制等手段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不能当场处理的,可暂扣营运证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又不能当场处理的,可采取暂扣车辆的行政手段,并责令其在15日内到指定的部门接受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客、货运输的;
  (二)偷逃、拖欠交通规费的;
  (三)不按规定承运限运、凭证运输物资和危险货物的。
  暂扣的车辆在规定期限内因非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坏,由扣车方负责赔偿。超过期限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车主负担。
  自车辆暂扣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接受处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后,抵缴交通规费及滞纳金和罚款,余款退还当事人。
  第四十条 当事人受罚款处理,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进行处罚时,应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没款应出具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罚没款收据,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