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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反价格欺诈反牟取暴利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贵阳市反价格欺诈反牟取暴利规定》已经1998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10月30日
           贵阳市反价格欺诈反牟取暴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商品交易(含经营性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以不正当的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经济利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牟取暴利,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以不正当的价格手段,使其利润超过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的合理利润幅度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区、县(市)物价管理部门是我市反价格欺诈、反牟取暴利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监督处理;
  (三)设立投诉机构,接受单位、个人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检举揭发;
  (四)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市场价格水平进行定期监测和专项测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本规定所管理的价格,系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简称商品价格)。
  第六条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其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正常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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