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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1998年6月17日)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控制吸烟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火灾隐患,净化环境,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贵阳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办公场所、会议室、会场;
  (二)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游艺厅、录像放映厅(室)等娱乐场所;
  (三)青少年宫、文化宫、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四)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档案馆的展示厅;
  (五)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
  (六)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教室、寝室、实验室和会议室;
  (七)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八)商场(店)、书店以及邮电、金融、证券的营业场所;
  (九)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院;
  (十)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四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可设置与公共场所隔离、有抽风排烟装置的吸烟室。
  第五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属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有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得放置吸烟器具。
  第六条 被动吸烟者有下列权利:
  (一)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有权要求在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监督公共场所所属单位履行其所制定的禁止吸烟制度;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 卫生、文化、教育、交通、体育、商业等主管部门应切实对所属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实施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管辖区域的公共场所进行监督。
  第八条 健康教育所、报社、电台、电视台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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