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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8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废止

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11月5日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9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89年9月26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1992年9月17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间和乡、镇人大代表名额问题》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199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1998年9月19日通过的《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第六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选民资格审查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投票选举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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